一、失效、变质的商品;
二、危及安全和人民健康的商品;
三、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商品;
四、冒充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商品;
五、掺杂使假,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商品;
六、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生产、销售的商品;
七、无检查合格证或有关单位销售证明的商品;
八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、生产者、产地的商品;
九、限期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商品;
十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有限期的商品;
十一、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、等级等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、含量而未标明的商品;
十二、属处理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商品;
十三、剧毒、易燃等危险品而未标明的商品;
十四、未注明商品有关知识和使用说明的商品。